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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卷五十九 深衣第三十九-郑玄注原文全文

副标题:《礼记正义-郑玄-卷五十九 深衣第三十九》  作者:【东汉郑玄注 唐孔颖达疏】  分类:正义注疏集注类】  关注:3次  分享到:


经典古籍礼学集著名著《礼记正义》章节卷五十九 深衣第三十九,郑玄所著,主要内容为(陆曰:“郑云:‘以其记深衣之制也,名曰《深衣》者,谓连衣裳而纯之以采也,有表则谓之中衣,以素纯则曰长衣也,’”)[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深衣》者,以其记深衣之制也……等
《礼记正义》卷五十九 深衣第三十九-郑玄注原文全文

《礼记正义》是礼学集注名著,郑玄所著《礼记正义》之卷五十九 深衣第三十九原文全文在线阅读

(陆曰:“郑云:‘以其记深衣之制也。名曰《深衣》者,谓连衣裳而纯之以采也。有表则谓之中衣,以素纯则曰长衣也。’”)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深衣》者,以其记深衣之制也。深衣,连衣裳而纯之以采者。素纯曰长衣,有表则谓之中衣。大夫以上祭服之中衣用素。《诗》云:‘素衣朱衤暴。’《玉藻》曰:‘以帛里布,非礼也。’士祭以朝服,中衣以布明矣。此于《别录》属《制度》。”郑云“大夫以上祭服中衣用素”者,谓天子大夫以其四命,与公之孤同爵弁自祭,故“中衣用素”。云“士祭以朝服,中衣以布”者,亦谓天子之士与诸侯大夫同。案《少牢》:诸侯大夫祭以朝服。故天子之士亦祭以朝服。朝服用布,故“中衣以布”。其诸侯之士自祭以玄端,玄端则朝服之衣,但其裳异耳,中衣亦用布也。案《诗》云:“素衣朱衤暴。”晋人欲荐桓叔,桓叔、大夫、得用素衣者,国人以国君之礼待之,故欲荐素衣也。其长衣、中衣及深衣,其制度同。《玉藻》云“长、中继扌?尺”,若深衣,则缘而已,下云“缘广寸半”。凡深衣皆用诸侯大夫士夕时所着之服,故《玉藻》云:“朝玄端,夕深衣。”庶人吉服亦深衣,皆着之在表也。其中衣在朝服、祭服、丧服之下。知丧服亦有中衣者,《檀弓》云:“练衣黄里。”注云“练中衣,以黄为内”是也。但丧服中衣不得“继扌?尺”也。故《丧服传》云:“带缘各视其冠。”注云:“缘如深衣之缘。”是丧服中衣用深衣,则深衣缘之以采,故下云“具父母、大父母衣纯以缋以青”之属也。唯孤子深衣,纯以素,但以缘而已,不与长衣同。其吉服中衣,亦以采缘。其诸侯得绡黼为领,丹朱为缘。《郊特牲》云:“绡黼丹朱中衣,大夫之僭礼。”则知大夫、士不用绡黼丹朱,但用采纯而已矣,无文以明之。其长衣以素缘,知者,若以采缘,则与吉服中衣同,故知以素缘也。若以布缘,则曰“麻衣”。知用布缘者,以其称麻衣故知也。其丧服之中衣,其纯用布,视冠布之粗细,至葬可以用素缘也。练则用纟原也。其《诗》之麻衣,则以此别。彼谓吉服之衣也。所以此称深衣者,以馀服则上衣下裳不相连,此深衣衣裳相连,被体深邃,故谓之“深衣”。

古者深衣,盖有制度,以应规矩绳权衡。(言圣人制事,必有法度。

应,于证反。)短毋见肤,(衣取蔽形。

毋音无,下同。见,贤遍反。)长毋被土,(为污辱也。

被,彼义反。为,于伪反。污,污辱之污,一音乌卧反。)续衽钩边,(续,犹属也。衽,在裳旁者也。属,连之,不殊裳前后也。钩,读如“鸟喙必钩”之“钩”。钩边,若今曲裾也。续,或为“裕”。

衽,而审反,又如鸩反。钩,古侯反。属音烛,下皆同。喙,许秽反。裕,以树反。)要缝半下。(三分要中,减一以益下,下宜宽也。要,或为“优”。

要,一遥反,注同。缝,扶用反,下注同。)袼之高下,可以运肘;(肘不能不出入。袼,衣袂当掖之缝也。

袼,本又作胳,音各,腋也。肘,竹九反,又张柳反。掖,本又作腋,音亦。)袂之长短,反诎之及肘。(袂属幅于衣,诎而至肘,当臂中为节,臂骨上下各尺二寸,则袂肘以前尺二寸。肘,或为“腕”。

袂,弥世反,?末曰袂。诎,丘勿反。腕,乌乱反。)带,下毋厌髀,上毋厌胁,当无骨者。(当骨,缓急难为中也。

厌,于甲反,徐于涉反,下同。髀,毕婢反,徐亡婢反,一音步启反。胁,许劫反。当,丁浪反,注同,又丁郎反。中,丁仲反,又如字。)制十有二幅,以应十有二月。(裳六幅,幅分之,以为上下之杀。

应,应对之应,下同。杀,色界反,徐所例反。)袂圜以应赞规,(谓胡下也。

圜音圆。胡下,下垂曰胡。)曲袷如矩以应方,(袷,交领也。古者方领,如今小儿衣领。

袷音劫,下注同。)负绳及踝以应直,(绳,谓?与后幅相当之缝也。踝,跟也。

踝,胡瓦反。?音督。跟音根。)下齐如权衡,以应平。(齐,缉。

齐音咨,亦作斋,下同。缉,古入反。)故规者,行举手以为容。(行举手,谓揖让。)负绳抱方者,以直其政,方其义也。故《易》曰:“《坤》六二之动,直以方也。”(言深衣之“直”、“方”,应《易》之文也。政,或为“正”。)下齐如权衡者,以安志而平心也。(心平志安,行乃正。或低或仰,则心有异志者与?○行,下孟反,又如字。?音仰,本又作仰,一音五郎反。与音馀。)五法已施,故圣人服之。(言非法不服也。)故规矩取其无私,绳取其直,权衡取其平,故先王贵之。(贵此衣也。)故可以为文,可以为武,可以摈相,可以治军旅。完且弗费,善衣之次也。(“完且弗费”,言可苦衣而易有也。深衣者,用十五升布,锻濯灰治,绳之以采。善衣,朝祭之服也。自士以上,深衣为之次,庶人吉服深衣而已。

相,息亮反。完音丸。费,芳贵反,又孚沸反,注同。苦衣,于既反。易,以豉反。锻,丁乱反。濯音浊。纯,之允反,又之闰反,后皆同。朝,直遥反。上,时掌反。)具父母、大父母,衣纯以缋。具父母,衣纯以青。如孤子,衣纯以素。(尊者存,以多饰为孝。缋,画文也。三十以下无父称孤。

大父母音泰,大父母,祖父母也。缋,胡对反。)纯袂、缘、纯边,广各寸半。(纯,谓缘之也。缘袂,谓其口也。缘,纟易也。缘边,衣裳之侧,广各寸半,则表里共三寸矣。唯袷广二寸。

缘,悦绢反,注同。广,古旷反,注同。纟易,徐音以豉反,皇音锡。案郑注《既夕礼》云:“饰衣领袂口曰纯,裳边侧曰纟卑,下曰纟易也。”)

[疏]“古者”至“篇末”。

正义曰:此一篇从此至未,皆论深衣之制。今各随文解之。

“古宅深衣,盖有制度”者,以作记之人为记之时,深衣无复制度,故称“古者深衣,盖有制度”。言“盖”者,疑辞也。

“以应规矩绳权衡”者,此则制度之事,所应者备在下文。

“短毋见肤”者,深衣所取覆形体,纵令稍短,不得见其肤肉,若见肤肉,则衰也。

“长毋被土”者,其衣纵长,无覆被于土,为污辱也。

“续衽钩边”者,衽,谓深衣之裳,以下阔上狭,谓之为“衽”。接续此衽而钩其旁边,即今之朝服有曲裾而在旁者是也。

注“续犹”至“裾也”。

正义曰:“衽当旁”者,凡深衣之裳上二幅,皆宽头在下,狭头在上,皆似小要之衽,是前后左右皆有衽也。今云“衽当旁”者,谓所续之衽,当身之一旁,非为馀衽悉当旁也。云“属,连之,不殊裳前后也”,若其丧服,其裳前三幅、后四幅各自为之,不相连也。今深衣裳,一旁则连之相着,一旁则有曲裾掩之,与相连无异,故云“属,连之,不殊裳前后也”。云“钩,读如鸟喙必钩之钩”者,案《援神契》云:“象鼻必卷,长鸟喙必钩。”郑据此读之也。云“若今曲裾也”,郑以后汉之时,裳有曲裾,故以“续衽钩边”似汉时曲裾。今时朱衣朝服,从后汉明帝所为,则郑云今曲裾者,是今朝服之曲裾也。其深衣之衽,已于《玉藻》释之,故今不得言也。

“要缝半下”,要缝,谓要中之缝,尺寸阔狭,半下畔之阔,下畔一丈四尺四寸,则要缝半之,七尺二寸。

注“三分”至“宽也”。

正义曰:此据裳之一幅,分为二幅。凡布广二尺二寸,四寸为缝。一尺八寸在三分之一,分为六寸,减此六寸,以益于下,是下二幅有二尺四寸,上二幅有一尺二寸,故云“三分要中,减一以益下”。下容举足而行,故宜宽也。

“袼之高下,可以运肘”,袼,谓当臂之处。袂中高下宜稍宽大,可以运动其肘。袂二尺二寸,肘尺二寸,是容运肘也。又“袂之长短,反诎之及肘”者,袂长二尺二寸,并缘寸半,为二尺三寸半。除去其缝之所杀各一寸,馀有二尺一寸半在,从肩至手二尺四寸。今二尺一寸半之袂,得“反诎及肘”者,以袂属于衣,幅阔二尺二寸,身脊至肩但尺一寸也。从肩覆臂,又尺一寸,是衣幅之畔覆臂将尽。今又属袂于衣又二尺二寸半,故反诎其袂得及于肘也。

“当无骨”者,带若当骨,则缓急难中,故当无骨之处。此深衣带,下于朝祭服之带也。朝祭之带则近上。故《玉藻》云:“三分带下,绅居二焉。”是自带以下,四尺五寸也。

“制十有二幅,以应十有二月”者,深衣其幅有六,每幅交解为二,是十二幅也。

注“古者方领”。

正义曰:郑以汉时领皆乡下交垂,故云“古者方领”,似今拥咽,故云“若今小儿衣领,但方折之也”。

“负绳及踝以应直”。

正义曰:衣之背缝及裳之背缝,上下相当,如绳之正,故云“负绳”,非谓实负绳也。

“故规者,行举手以为容”者,所以袂圆中规者,欲使行者举手揖让以为容仪,如规也。

“负绳抱方”者,以直其政、方其义也。负绳,背之缝也。抱方,领之方也。“以直其政”,解“负绳”。“以方其义”,解“抱方”也。言欲使人直其政教,欲使政教直。方其义,欲使义事方正也。

“故《易》曰:《坤》六二之动,直以方也”,记者既明方直之义,故引《坤卦》之六二直方以证之。案郑注《坤》之六二云:“自也,方也,地之性。”此爻得中气而在地上,自然之性,广生万物,故生动直而且方。

“下齐如权衡”者,以安志而平心也者,言裳下之齐,如权之衡低仰平也,欲以安其志意,而平均其心也。

注“完且”至“而已”。

正义曰:“可苦衣而易有也”,以其完牢,乃可于苦事衣着,故庶人服之以完牢故也。“而易有”者,以白布为之,不须黼黻锦绣之属,是“易有”也。云“深衣者,用十五升布,锻濯灰治”者,案《杂记》云“朝服十五升”,此深衣与朝服相类,故用十五升布锻濯,谓打洗锻濯,用灰治理,使和熟也。然则丧服麻衣,虽似深衣之制,不必锻濯灰治,以其杂凶故也。云“自士以上,深衣为之次”者,案《玉藻》“诸侯夕深衣,祭牢肉”,又“大夫、士朝玄端、夕深衣”,是深衣为朝祭之次服也。云“庶人吉服深衣”者,深衣是诸侯之下,自深衣以后更无馀服,故知是庶人之吉服。丧服者衰裳,包贵贱上下无差,亦明庶人吉服乃深衣也。

“具父母、大父母,衣纯以缋”者,所尊俱在,故“衣纯以缋”。言“具父母”,则父母俱在也,“大父母”则亦然也。若其不具,一在一亡,不必纯以缋也。

“具父母,衣纯以青”者,唯有父母,而无祖父母者,以为吉不具,故节少,而深衣领缘用青纯,降于缋也。若父母无,唯祖父母在,亦当纯以青。

“纯袂、缘、纯边,广各寸半”者,纯袂者,纯,缘也,谓纯其袂。缘则袂口也。又云“缘,读为纟易”,谓深衣之下纯也。纯边者,谓深衣之旁侧也。“广各寸半”者,言纯袂口及裳下之纟易并纯旁边,其广各寸半。言表里合为三寸。

注“纯谓”至“二寸”。

正义曰:“纯谓缘之”者,解经文二个“纯”字,一是纯袂,二是纯边,皆谓缘之也。云“缘袂,谓其口”也,经言“纯袂”,恐口外更缘,故云“纯袂”,则是缘其袂口也,非是口外更有缘也,故分明言之。云“缘,纟易也”,解经“缘”字读为“纟易”,谓深衣下畔也。故《既夕礼》云:“明衣纟原纟卑纟易。”郑注云:“在幅曰纟卑,在下曰纟易。”今经云此纟易,则深衣之下缘也。云“缘边,衣裳之侧”,解经“纯边”也。深衣外衿之边有缘也。裳虽前后相连,然外边曲裾扌?处,其侧亦有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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