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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族的家庭观念与家族制度-瑶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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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瑶族是从原始氏族社会直接发展到封建社会的。直到新中国建立前,有的地区还存在着原始氏族公社的社会组织形式。其中有瑶老制、石牌制、油锅制组织。这些组织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生活及组织宗教活动等。其领导成员是经过民主选举或自然形成,大家公认的。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成年人参加的民众大会。各组织还有各自的特点。

瑶老制

广东连南八排瑶地区瑶族的组织制度。其组织形式,是由各排(村)瑶民推举若干个德高望重、办事公道、会说汉语、善于外交的瑶族老人所组成。有天长公、先生公、掌庙公、烧香公、放水公、户长公等,他们各司其职。天长公,为一村之首领,负责处理民间纠纷,也是作战的军事领袖;头目公,是天长公的助手;先生公(巫师),负责安排农事;掌庙公和烧香公,负责举行宗教活动;放水公,负责管理田水和人畜饮水的安排;户长公,负责征收税务等。每届为一年,也有两三年的,每年农历10月16日,过“耍歌堂节”时换届。

石牌制

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拉珈瑶”地区瑶族的组织制度。石牌制有三个层次:即小石牌、大石牌和总石牌。小石牌是由一个村或数村共同建立起来的;大石牌由若干个小石牌组成;总石牌由若干个大石牌组成。石牌头人由大家公认的长者来充当。把共同商议的村规民约及由各户主集体通过的条文刻于石牌上,竖在村旁或路中上,让本民共同遵守,又称为“石牌法律”。“石牌法律”的内容主要是:保护生产发展、人身安全,保护家庭婚姻,保护妇女儿童,防御外盗,抵抗外来侵略,调解内部争端以及保护当地群众的利益。“石牌法律”惩罚甚严,有违犯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抄没家产,直至死刑等。所以人们一般都不敢违犯“石牌法律”。

油锅制

广西南丹大瑶寨的瑶族在1949年前存在的一种按血缘关系组织起来的原始父系氏族社会的组织制度。即同姓、同村、同祖、同宗、同锅、同桌共餐的意思。每个油锅组织,都有一个自然形成的首领。油锅组织的土地,到了封建社会末期仍以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公有制地土的产品由大家平均分配,甚至同一个油锅组织的成员捕到一个较大的猎物也让大家共享。油锅组织的规模大小不一,小的油锅组织也吸收外姓人或外村人。同一油锅组织内部,谁家有婚、丧事或建筑房屋等,各家各户都互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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