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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壮族的都老制-壮族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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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老制,亦称村老制或寨老制。它是壮族先民进入父系氏族公社后,祖祖辈辈奉行,一直到1949年前夕还较完整地保存下来的一种村民自我管理制度。首先由壮族村寨的民众民主选举产生“都老”,再由“都老”行使自己的职权,维护壮族村寨的秩序和村民的权益的一种村寨制度。“都老”必须具备这样的条件:上了年纪的男性;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肯为群众服务,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魄力;有群众基础等等。如果丧失了这些条件,随时都可以被撤换,如果能够保持这些条件,也可以终身任此职务。具体职责如下:

1、领导村民制定村规民约

“都老”具有召开长老会议和村民会议来制定村规民约的职责,以利于安定社会秩序,进行生产、举办公益事业和维护公众利益等等。“都老”首先召开长老会议拟定村规民约草案,然后召开村民大会进行讨论,作补充修改,再表决通过。最后由“都老”贴榜公布,使家喻户晓,并督促大家遵守。

2、维护村中社会秩序

都老必须负起督促村民执行村规民约、维护村中社会秩序的责任。村民中谁违犯了村规民约或做了伤风败俗之事,诸如强奸、通奸、调戏妇女、不赡养父母、不教养孩子、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偷鸡摸狗、偷牛盗马、乱造是非、毁坏他人名誉、争吵打架、争执财产、盗伐公有和私有林木、放任禽畜践踏庄稼等”都由“都老”从中调解或裁决。若事情较为复杂、问题较大,“都老”解决不了的,必需召开长老会议或村民大会进行研究讨论,作出裁决。

3,掌握全村公共财产

村中的公共财产,如荒地、牧场、坟场、河流、水源等不动产和山林、蒸尝田、租谷、罚款等收入,都由“都老”总管、保护、收存、发放、开支使用,他是全村集体财产的总管。 ‘

4、掌执集体祭祀大权

壮族居民,信仰多神教,崇敬祖先,又信鬼神。“都老”秉承群众的意旨,对祭祀、上坟、拜土地公等事,作出安排。例如;何时进行祭祖、上坟、经费如何开支等事宜,都由“都老”提议,经长老会议通过以后,叫大家去办。

5、领导全村群众做公益事业

农村中一些公共工程或公益事情,如修筑道路、桥梁、挖掘水井、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和开发水利资源等等,需要组织全村居民联合去干,都由“都老”出面组织和领导。

6、代表村民说话办事,领导本村居民同别村抗争

本村村民与别村村民发生纠纷,如争牧场、山地、山林、水利资源等等,每当发生这种事情,“都老”就代表村民说话,去同有关方面进行交涉,如果谈判解决不了问题而发生械斗,“都老”就领导本村居民同别村进行抗争,成为军事指挥员。

从上述“都老”的职责,可以看出“都老”是村中之长,是全村居民的最高管理者。他凭着他的威信和按照村规民约以及社会习惯办事,裁决争端,起到法律所具有的作用。但“都老”是群众民主选举产生,许多重大事情都由长老会和村民大会讨论决定,“都老"只不过为众人办事,没有什么报酬,是义务性的。可见都老制不是人压迫人和剥削人的制度,它不具有阶级特点,而是原始社会末期父权制和农村公社的群众自我管理制度。

壮族乡规民约习惯法多由都老或寨老等人采取民主形式制定以及监督执行,人人必须遵守。如发生矛盾和争执,大多由都老或寨老调解。壮族人历来厌惧官府,不愿与官府打交道,极少为矛盾和争执进行对簿公堂。遇事靠都老或寨老按传统乡规民约习惯法解决。在判理争执的过程中,一般不收礼金,双方备酒席招待即可。对事实难以查清的疑案,往往采用神判方式,即双方在头人或寨老的主持下,对天、对神起誓、烧香、赌咒,给被怀疑者施加精神压力,讲出是否作案的事实。按乡规民约习惯法处理纠纷、案件时,除批评教育、写悔过书、罚款等以外,还有体罚、劳役、革籍、处死等等,时常能起到国法所起不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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