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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族的合亩制 古老的农业公社制度-历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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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亩制地区分布今五指山市一带,该地区多有以“毛”字开头的地名,如毛辉、毛栈、毛贵等。合亩制地区属杞方言,多是王、黄两姓。当时是“悬崖阻隔”、“深林密布”,历史上曾是“外人不复迹”之处。他们和外部世界(即汉族)的来往较少,吸收外来文化不多,加上历代反动统治者的摧残,社会经济发展相当缓慢,因此,这里一直保存着在其它黎族地区已先后消失的一种古老的原始的劳动合作方式——合亩制。

合亩制是黎族特有的生产和社会组织。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关系来看,合亩制属于原始社会末期的一种生产方式。合亩,黎语称为“纹茂”,意为“大伙在一起做工”,是进行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

合亩制分布

保亭县第三区共有14个乡(小乡,下同),在今五指山市的畅好、南圣、冲山、毛道等地一带。保亭县第五区有2个乡,在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毛感等地。

白沙县第二区部分7乡,在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什运乡的部分地区和五指山市毛阳镇一带。

乐东县第二区的3个乡,三个乡现属五指山市番阳镇。

保留合亩制的地区共有26个乡,总面积共约1000平方公里,约占黎族地区面积的8.7%,这26个乡共有971个合亩,3591户,13413人,占当时黎族人口(36万人)的3.73%。

合亩制地区处在五指山中南部地区昌化江的中上游,深入五指山腹地,河谷两旁高山海拔多在一千米以上,高山上生长着热带季雨林,在河谷和低丘上分布着黎族村落。

合亩制基本特征

合亩制的组织基础是血缘关系。合亩的组织有大有小,最小的合亩仅有2户,通称“兄弟亩”、“父子亩”,最大的达三十多户,有些地区以小亩为多,有些地区以大亩为多,不同地区情况不一。一般来说2~6户较为普遍,20~30户的大亩比较少。从合亩的组织形式看,可分亲属组织和混合组织,亲属组织由父子、兄弟、叔侄、堂兄弟、岳父、女婿、舅父外甥等直系或旁系血亲组成,混合组织以亲属组织为基础,吸收外来逃难穷人“龙仔”参加。

“龙公”与“龙仔”是海南汉族方言的称呼。黎语称“龙公”为“沃凡”,直译为“做富人”,也有“做主人”的意思,黎语称“龙仔”为“沃伐”,“龙仔”直译为“做穷人”,也有“做长工”的意思。

亩头都是以血缘关系中有能力的长辈担任,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已婚;但亡妻后尚未续弦者不能当亩头;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和传统知识,懂得领导和指挥生产,能够执行生产前后的宗教仪式。亩头的妻子在管理妇女的生产活动方面是丈夫的得力助手,她也与丈夫一起执行生产方面的各种仪式。除领导生产,主持产品分配外,对于合亩内部以及其他合亩之间的一切大事,亩头都要出面协商、调解和处理。亩头的意见没有强制力,一般情况下亩众都会表示同意。亩头和亩众一样参加集体劳动,分配产品方面比较平等。

合亩是以血缘关系组成的,血缘关系是组成合亩的基础。

生产资料不论私有还是公有都一律由合亩统一经营,不计报酬。

合亩制地区的山林和其它黎族地区一样属全峒所有。峒内各村土地以山林、河流、植物为界,不得越界开垦。每一村庄的合亩要砍山种植,只需事先在要砍山的范围内,用茅草在周围的树干上打结,以示有人占有和占有土地面积的大小。春节前后砍山,4月烧山,5月雨水降临种植,10月收割。种植一至二年后土地贫瘠丢荒,另寻一处土地肥沃的荒坡开垦。水田和耕牛则由合亩集体所有或几户共有或一户所有,以一户所有为多。对集体所有和几户共有的土地或耕牛,每个合亩成员在分亩或退亩时都可分得他应得的一份。生产工具全部私有,损坏则由各户自己修理和添置。所有生产资料都由合亩统一经营使用,一律不计报酬。

亩头家长式的指挥领导。

“亩头”,意是带头犁田的老人即“犁第一路田的人”。亩头有着传统的权威,负责组织计划和领导指挥全合亩进行生产,如犁田、收割、选地等农事活动都由亩头领头做,亩众才下田耕作。劳动产品的分配也由“亩头”掌握。“亩头”是合亩内一亩之长,按传统的风俗习惯领导合亩,亩众对“亩头”绝对服从,“亩头”对亩内亩众之间的纠纷负责调解,对怠工的亩众有权批评教育,对外则代表合亩。“亩头”的妻子也是亩内妇女劳动生产的带头人,如拔秧、插秧、割稻、捻稻等都由“亩头”妻子领头,妇女们才跟着下田劳动。

明显的自然分工和简单的劳动协作。

合亩的劳动生产有着严格的性别分工。一般男子负责犁田、赶牛踩田、挑担、砍山栏,戳山栏穴;妇女负责拔秧、插秧、割稻,下山栏种等;老幼则按体力条件分工,稻谷成熟的时候,老人负责赶鸟,平时看田水,照管幼儿;小孩负责放牛或做家务等。由于男女之间的工作分工成为传统的习惯,一般男不帮女,女不帮男。合亩的生产习惯是共同劳动,同出同归。

平均分配和分别消费。

合亩对劳动产品的分配原则是按户平均分配,对人口多少劳动力多寡都不加照顾。在分配前先扣除以下留粮:一是种子。二是给亩头留下“稻公稻母”(它是合亩收获时由亩头保管留作备荒或待客用的谷子,但实际上是归亩头所有,而亩众却认为,如不给亩头,则来年不会得到丰收)。三是“留新禾”。收割时,先留10至12把稻谷(约24斤)给亩头煮饭酿酒,亩头吃了新谷亩众才能开始吃新粮,它也有祈丰年之意; 四是“聚餐粮”。留谷几十斤,交亩头酿酒,待来年插完秧后合亩成员共饮,有米剩余则煮饭吃。五是“公家粮”、“青年粮”。留公家粮的数量由大家商定,需要动用也由大家商定。亩头可以用它来待客,因结婚、盖房或者有困难的合亩成员也可以动用此粮。有的合亩还设有“青年粮”,一般是劳动力强的给24把(约48斤),劳动力弱的给12把,供他们积攒做衣服。当年要办婚事的青年(一年只限一人)应留糯谷72把以备酿酒。总之,扣除以上留粮后,无论亩头、亩众,产品都按户平均分配。在分配时由亩头掌握,按户一把一把的分配,割完一片分一片,分完为止。亲属组织合亩的分配比较平均,混合组织合亩对外来户特别是“龙仔”则少分一些。合亩制地区都是小家庭制,以户为消费单位。人口多的户,粮食不够吃时,他可以向亩内其他户借用或向亩头分一些“稻公稻母”,这些借用的粮食,可以还也可以不还。

在不妨碍集体劳动的情况下,容许从事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劳动,产品归私人所有。

合亩的集体劳动范围主要是种植稻谷,除集体劳动外,各户可以砍山种植旱稻和杂粮,房前屋后附近的园地归各户种植,其收获归各户所有。

合亩的产生是由于生产力的低下。

1949年前合亩制生产非常落后,当时严格的性别分工和平均主义的共同劳动使劳动力严重浪费,同时耕作方法又非常落后,保留着原始的“刀耕火种”、“牛踩田”和“手捻稻”等,生产工具也保留木犁、竹犁、木耙、尖木棍(一种戳穴的工具)等。亩头和亩众的农业生产知识也极其贫乏,粗耕粗种,不懂得积肥、施肥,稻田的排水灌溉,任其自然;不懂得防治病虫害,加之靠天吃饭,因而平均每亩水稻的产量约150斤,最高200多斤,最低仅几十斤,旱稻亩产更低。合亩的组织形式,劳动分配,耕作技术,生产工具都非常落后,在生产力水平非常低的情况下,不可能以户为单位进行独立生产,只能组织起来共同耕作。

合亩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表现。

土地和耕畜已有一部分是各户私有,农具全部私有。土地和耕畜已有买卖、租佃、交换的现象发生,这说明合亩的生产关系的基础已不完全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但对生产资料的使用却是统一经营,不论私有或公有都一律不计报酬。这种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之间的矛盾是合亩制矛盾的一个方面。合亩在生产方面是共同劳动,在消费方面却是以户为单位分别消费。而分配的原则不论人口与劳动力多少按户平均分配,这种劳动与分配之间存在的矛盾,是合亩制矛盾的另一方面。吸收外来户和“龙仔”参加的混合亩,由于外来户及“龙仔”与原有血缘关系的“亩头”、亩众在地位上有所不同,特别是在分配上对外来户和“龙仔”少分,个别拥有大量“龙仔”的亩头可以不参加劳动,说明这一类型的合亩实际上已产生了剥削和阶级的萌芽。

合亩制的性质

合亩制的性质是原始社会父系家长制的家庭(家族)共耕社。合亩的组织形式是,2户至30多户,主要以血缘关系及血缘关系的男长辈“亩头”为领导的家长制农业共耕组织。“亩头”掌握和领导亩内劳动生产及分配。合亩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不完全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它的生产资料由各户私有、几户共有和合亩所有,以各户私有占主导地位。人们对私有观念的认识比较模糊,在合亩内对生产资料的使用是统一经营并一律不计报酬。合亩制是一种私有制的家庭共耕组织。几户共有和合亩所有是极不稳定的,如果在亩中有人退亩分亩或因故出售典当生产资料(如土地、耕牛),都有权取回自己应得的一份。有些合亩所有的生产资料主要是“祖遗”,从实质上看合亩制的生产资料可以说是私有制的范畴,但又具有其特殊的表现,即从合亩制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的情况看,它占有的实质是私有的,而使用是统一经营,是一种农业共耕组织,即农业共耕社。亩内的共同劳动,是平均主义的简单劳动协作,完全表现了人们劳动上平均主义心理。按性别严格的分工,合亩的组织基础是按血缘关系“亩头”家长式的指挥领导。生产上的落后耕作技术与迷信和传统习惯,产品按户平均分配的原则等说明合亩制存在着很大程度的原始残余色彩。合亩的组织基础由“亩头”领导;合亩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使用上的统一经营、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分别消费等的情况看,合亩制的性质是原始的父系家长制的家庭(家族)共耕社。

合亩制地区私有制因素的产生

合亩制地区私有制的发展是有一个过程。在今琼中等地,早在清末私有制经济就已产生了。但发展较快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 国民党政府把总管、哨官、头家改为团董、乡长、副乡长、保长、甲长后,一些亩头与国民党政权相互勾结,搜刮民财,剥削百姓,聚敛了不少的钱财。

毛道乡王老本与番阳乡任国民党中队长的王明则、正副乡长王老带、王老光结拜兄弟,其子王老向兄弟也相继充任国民党军队中队长,由于与国民党势力勾结,王老本合亩,有耕牛44头,铁犁17张,铁锄28把,铁铲14把、钩刀31把、手捻小刀30把、土枪18支、标枪8支、纺织工具19套、鱼网24付等,合亩内全部耕地和多数农具,成了王老本剥削“龙子”的手段,他在毛道以外,还占有耕地104亩,出租土地。他手中的耕地和耕牛,大多数是他父子两代用高利贷和其它方式巧取豪夺得来的。他的父亲为亩头时,抢夺了王老袁父亲的全部耕地,王老本自己做亩头时,也抢夺了他人的土地,并迫使被抢夺者成为“龙子”。王老东借王老本一头牛被人偷去,便罚他赔20头牛,赔了10头牛后还迫使他当“龙子”。王老本还抢夺了“龙子”王老袁的4头牛。王老本血缘亲属的各“亩众”,形式上也和“龙子”在简单协作的形式下一同参加农业生产,但不受任何约束和监督,王老本父子完全不参加生产,只监督“龙子”劳动,“龙子”以自己的耕牛和生产工具在王老本父子的监督下进行生产。王老本在分配时所得有:拣出好谷子装满两个谷仓;每块水、旱田收7把、山栏地收12把“稻公稻母”,共收144把谷子;留下给国民党政府纳税的谷子;留下公家聚餐的谷子和“留新禾”;留谷种等。其中第一项全归王老本所有;第二、四项归王老本和他的血缘亲属各户分一些,只有第五项和“龙子”有关,这五项已占去了全部收获的大部分,余下分给各户的谷子很少。“龙子”王老袁分得的谷子仅够全家吃半个月。又如雅袁王老轮合亩,王老轮未当“亩头”前,就与甲长王老本及乐东县恶霸勾结,依仗这些恶势力,他从不参加“合亩”的生产劳动,在分配时,又强给自己双份粮食和独占60%的糯米,破坏按户平均分配的原则,在迫使其父让自己继承“亩头”后,就更加胡作非为,借口亩众的祖先都借过他祖先的牛,杀牛祭祀,擅自将“合亩”公有耕地13亩全部卖给外村人,用低价强行买亩众耕地转以高价卖出,强迫被他诬罚而不能付出罚款的人为自己当“龙子”,并强迫“龙子”为自己家服杂役,不给“龙子”以传统的人身自由,凭借甲长的地位,不按传统的民主办事,擅自处理“合亩”内的一切重大问题,任意打骂处罚亩众,仗势雇人打死和自己通奸妇女的丈夫,并把她抢来做妾。像王老本、王老轮这样的亩头已蜕变为反动阶级的代表人物。

合亩制的解体

1947年合亩制地区解放,合亩制开始解体。但直到1956年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前,合亩制地区仍然实行合亩制。合亩制存在的基础是极其低下的生产力。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合亩制必然走向解体。合亩制的外围地区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红毛镇,清乾隆以前是以合亩制为单位进行生产活动,乾隆以后便逐渐瓦解,到了1949年后全部是个体农户。

解体的原因:

(一)汉族地区先进生产技术的输入,生产工具比中心地区进步,有附近汉族单干做榜样,能比较迅速地促使合亩瓦解为单干。

(二)合亩制发展到现20世纪50年代,虽然生产力水平仍然极其低下,但与原始公社制度条件下的生产力水平相比较,已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人们也懂得了一定的农业生产知识。由于从汉区输入了铁制生产工具,合亩内部存在的矛盾逐渐尖锐化。人们对平均分配不满,加之到了中华民国时期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异常尖锐,一些总管、哨官、头家和到后来的国民党的乡长、保长、甲长的勒索压迫使合亩的生产资料不得不变为私有。以免一人犯案,祸及全亩,所以谁犯了案只罚他一人,变卖他一户的田产去赔偿,不至于影响其他兄弟的生产和生活。

(三)分亩分田产引起一系列的争吵纠纷,兄弟妯娌之间不团结是促使整个边沿地区合亩迅速解体。

上述原因使合亩分化为单干户,其他地方也由大合亩变为小合亩,小合亩变为单干户、这种分化解体的事实,可以说明合亩的自发趋势。而且合亩制地区的周边地区已从合亩制进入个体经济。合亩解体为个体经济准备了条件。中心地区合亩由大变小,亩数日益增多,户数日益减少,并从合亩中不断分化出单干户来。

出现单干的原因:

(一)合亩内人口年年增加,但耕地面积一般没有增加或增加很少,因此产品不够维持全亩人的生活,于是便分亩单干。

(二)合亩内各户生产资料占有不平等,劳动力和人口有多有少,其中田多人口多的户,受到按户平均分配产品原则的限制,往往缺粮,因此一旦具备田地、耕牛、劳动力等三个条件便单干。它可以收多少得多少,生产积极性高,可以逐步从缺粮户变为余粮户。

(三)合亩内兄弟、妯娌之间往往因出工多少,劳动勤怠等彼此闹矛盾,不团结导致难以合作,这样也造成分亩。

(四)极少数好吃懒做的亩众,屡教不改,被勒令退亩,变为单干。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力的提高,个体劳动获得生产资料的可能性增长以后,合亩共耕集体劳动就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因此,一旦有可能,就必然分亩单干。从合亩走向单干是不可抗拒的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1953年以后,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对合亩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过程:第一步,有些地区把合亩改为“生产组”。1954年结合普选工作,在工作队指导下,每个合亩除“亩头”外,另由亩众内选出一个组长,并将合亩改称为生产组。实际上原封不动地保留合亩制,增选一名组长改一个名称就是生产组了,还有些地区把几个合亩合并为两个生产组,各村各设正组长一名(由男性担任),副组长一名(由女性担任),由民众选举,每组包括若干合亩。

第二步:在合亩的基础上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把合亩和单干户组织起来,合亩所有的土地,除每户留出半亩园地由自己种瓜菜外,其余全部不记报酬,由社联片经营,耕牛全部入社,牛属社员私有,由社公养公用不计报酬。但入社后母牛所生的小牛和社平分,如有死亡,社不负责。劳动力分为一、二、三等。一等劳动力每天记6个工分,二等劳动力记4个工分,三等劳动力记3个工分。农业合作社实际是把几个合亩和一些单干户合并起来,合并之后,只是把过去按户平均分配改为按劳力的等级分配。对生产资料——田地、耕牛的处理基本上和合亩一样,由社公养、不计报酬。合亩时可以分亩和退亩,田地耕牛可以自由带来,入社后这些权利已经受到严格限制。

第三步,人民公社化,1958年8月试办人民公社,几个月内参加公社的农户占原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总农户的六成。合亩制全部解体,合亩制地区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合亩地区归并为8个公社,彻底取消了个体经济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社员靠工分过日子。合亩制地区的群众称呼人民公社是“合大亩”,至此合亩制全面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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