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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汗的扎撒 解读成吉思汗的法典-名垂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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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吉思汗法典

    图书《成吉思汗法典及原论》上市。成吉思汗法典即大扎撒令。这部法典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角度,去了解一代天骄成吉思汗。

《〈成吉思汗法典〉及原论》一书中提出,公元1206年颁布实施的《成吉思汗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意义、包含宪政内容的成文法典。

史学界通常认为,1215年英国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对国王(君主)的权力实行限制,在世界上最早制订宪法性文件,从而最早实现了宪政。

内蒙古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的专家在深入研究《成吉思汗法典》的内容后提出,颁布于1206年的《成吉思汗法典》在当时的大蒙古国具有最高权威性,是大蒙古国的根本大法。此法典在国家的政权结构上实现了分权,对大蒙古国最高统治者——大汗的权力作了明确的限制,忽里勒台(意为会议)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同时,法典还规定了民众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平等劳动的权利、继承财产的权利、受教育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等。

法典是研究人员整理出来的文本

展现在我们面前的这部《成吉思汗法典》,是研究者依据波斯人拉施特主编的《史集》、瑞典人多桑所著《蒙古史》、英国人道森所编的《出使蒙古记》,当然还有蒙文的《蒙古秘史》、汉文的《元史》等文献,钩沉、辑录、整理出来的文本。是以,现在这个文本,并不似海内外一些权威媒体所称的“失传六百余年……重见天日”,也谈不上“还原了这一失传六百多年的法典原貌”。这个文本分总则(基本法、国家制度、社会管理制度、役税制度、驿站制度),分则(军事法、行为法、诉讼法),附则(即“黄金家族”法)三大部分,这显然是现代人的研究成果;说句玩笑话,像“大蒙古国法典”征求意见稿。

这并不是否认《成吉思汗法典》的存在。事实上编者在法典每一条内容后面都说明了出处,解释了不同文本取舍的理由。那么,为了存真和眉目清晰,除了附录整理的文本英语翻译版,还不如像《书经》汇编三代和夏商周的训令、诰文、誓词一样,整理汇编成吉思汗的相关训令和判例。这样也许更有历史感。

《法典》强调宗教宽容

在成吉思汗统一蒙古诸部、《法典》颁布以前,蒙古社会属于无政府状态下的不稳定、松散的部落社会,没有法律,没有文字,依靠古老的习惯法维系部落内外关系。《法典》为当时蒙古草原的民族和解与部落统一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确立了大蒙古国的政体、国家权力分配制度、民众的基本权利义务,构筑了大蒙古的基本社会秩序、基本伦理关系和基本道德准则,可以说“《成吉思汗法典》从根本上塑造了蒙古民族”;用鲁保罗的话来说,蒙古征服者所到之处,“以至于‘蒙古式的和平’留下一种几乎可与‘罗马式的和平’相媲美的记忆。”因而,“这支来自蒙古大草原的游牧民族”,也并非像拿破仑赞美的只是“有着严密的军事组织,和深思熟虑的军事指挥”,他们“比他们的对手高明得多”的,并不止是战争艺术。

《法典》最高明、最有现代性的内容就是宗教宽容:“尊重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任何一种宗教都不得享有特权。每个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在成吉思汗及其子孙的征服范围,现有的世界三大宗教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都已具有相当大的势力,还有在蒙古人中盛行的萨满教,还有摩尼教、祆教,中原的道教、儒教,一些较小族群的原始宗教更是五花八门。成吉思汗一碗水端平,既不偏袒,也不打压哪一家,尽管他本人先是信奉萨满教,后尊道教的长春真人为师。这种政治胸怀并非成吉思汗所独具,中原王朝一向实行政教分离、多教并立,比蒙古人更早的草原霸主契丹人的大辽国亦复如此,甚至吐蕃人(今藏族人)强势期间也是实行宗教宽容政策的。这比起前现代欧洲人和西亚人的“圣战”,当然更文明。成吉思汗比中原帝国的统治者实行宗教宽容更难得的是,他是一个十分强势的征服者,却很明智地守住了权力的边界。

与现代民主宪政观念相距尚远

但是,说它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以民主为基础的两权分立的共和政体”,这在我看来却是溢美之辞。这样说的根据,是“大蒙古国选举汗位继承者,任命札尔忽赤(最高断事官),发动战争和进行重大决策实行忽里勒台(会议)制度……”这种由贵族和领主选举大首领的制度,在部落社会和分封制时代其实是相当普遍的。欧洲直到16世纪还有所谓“选帝侯”;蒙古草原此前的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就是经过反复较量才改变了部落首领推选制度,效法中原王朝称帝称尊的。而成吉思汗的孙子元世祖忽必烈的继位,未经“忽里勒台”大会推举抢班自立,实际上违背了成吉思汗法典精神。努尔哈赤及其子孙称帝也经过了对部族酋长大会选举制度的背弃。换言之,“忽里勒台”本是游牧部落更原始的“民主”、“共和”制度。又,《成吉思汗法典》第一条是“天赐成吉思汗的大札撒(法典)不容置疑”。这口吻与中原王朝的“天子”一般(“成吉思汗”本非特称,相当于说“天可汗”、“天王”,只是因为铁木真逝世后大蒙古一分为四,“成吉思汗”才成了铁木真的专用名),是君主专制“口含天宪”至高无上的标准用语。

至于说到有最高司法官与行政权分立,这在中原王朝也是惯例:天子之下,司法监察部门与行政部门互不统属,各自对王法和天子负责,御史弹劾宰相等行政大臣并非稀罕事,与现代民主宪政观念相距尚远。

保护水源,保护草原

《成吉思汗法典》严厉保护水源(“不得在河流中洗手,不得溺于水中”);保护草原(“草绿后挖坑致使草原被损坏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烧的,对全家处死刑”,惟有这条法律规定了株连处罚);严厉惩罚同性恋(“男子之间鸡奸的,并处死刑”)。论者结合游牧民族的生存环境、生活习俗和宗教禁忌观念,对它们做出了令人信服的解释。对法典规定遗产继承制度(“妻妾所生子女都有继承权”,不同于从前的幼子继承制及此后的长子继承制;“遗产不得收归国有”,对贵族领主利益的尊重;“保护战死者”,奴隶从战场上背出牺牲的主人,可分得主人的牲畜和财产,他人背出战死者遗体可继承其妻子、奴隶和所有财产),也阐明了其特定条件下的历史合理性。至于编者对“怯薛军”(护卫军,亲兵)制度,对决斗、饮酒、盗窃、通奸的法律规范的诠注,至少可以增加我们的历史认知。

规范信托制度,严惩撒谎者

法典最有意味最“超前”的是对信托制度的规范:“以信托资金经商累计三次亏本的,处死刑。”何以至此,是因大帝国内商业发达而委托人玩忽职守者太多,还是因为征战的首领将士也要发财,受托人乱搞会动摇军心?不得而知。如今那些证券和投资公司主管、国企经理人,若受这样的严刑峻法约束,不知我们的经济秩序将如何?

法典第五十二条是:“撒谎的,处死刑。”这一条若用于今日,恐怕结果会跟屠城差不多,留不下几个“那颜”(官)和“哈剌出”(民)了。论者说这是因为蒙古人特别遵诚守信。在我看来,地球上的人本性一般,都有情欲和理性,一样并存善恶因子,一样会盘算诚信的得失,只看外部条件诱导什么占上风。我更相信,这一条是出于成吉思汗的个人性情,童年时孤儿寡母的惨痛经历使他对背信弃义深恶痛绝。

其中第七条“每个人不论贫富与贵贱都平等劳动”,使我想起毛泽东时代的干部参加劳动制度。成吉思汗当然不是为了要官僚阶层“反修防修”,但也有他的政治理由。其中第十条“建立户籍制度”,每个人都属于十户、百户、千户、万户,不准随意迁移到另一单位寻求庇护,迁移者要当众处死,收容者也要受严惩。这令人想起七百多年后我国“人民公社”时代的户籍管理制度,虽然很难说毛泽东是受了成吉思汗的启发。这对本来逐水草而居、部族之间自由聚合的蒙古人简直是天地翻覆的大变局。成吉思汗当然以为这是开万世基业的政治制度。可是,与秦始皇一样,开国强人万年帝国的愿望只是黄粱一梦。大蒙古帝国很快就分崩离析,这样的律令便只有思想史政治史的研究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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